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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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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科合〔2016〕2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并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及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特制定《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扶持和鼓勵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滬委發〔2015〕7號)、《關于加快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聯動發展的實施方案》(滬府發[2015]6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上海市區域內注冊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以下分別簡稱為"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和市知識產權局")組成"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導小組"(以下簡稱為"認定指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認定指導小組下設"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認定辦公室"),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和市知識產權局相關人員組成。認定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認定辦公室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上海市區域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根據《工作指引》所規定專家的條件和要求,遴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

  (四)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參與認定的專家等相關人員予以記錄,并作出相關處理,并按有關規定提供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五)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網上受理及評審系統,系統設立在上海科技網(www.stcsm.gov.cn);

  (六)負責組織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七)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與認定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八條  申請本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自我評價

  企業對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

  (二)注冊登記

  企業自我評價后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www.innocom.gov.cn)上登錄,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工作指引》附件1),并通過網絡系統提交。認定辦公室核對企業注冊信息,在網絡系統上確認激活后,企業方可開展申報工作。

  (三)提交材料

  企業根據注冊獲得的22位系統注冊號進入"上海科技網",按要求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并通過網絡系統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在線打印并簽名、加蓋企業公章);

  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知識產權證書及反映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參與制定標準情況等。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應提交其他權屬人提供的僅供申請單位在申請時使用的承諾書)、科研項目立項證明(已驗收或結題項目需附驗收或結題報告)、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與轉化形式、應用成效的逐項說明)、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總體情況與四項指標符合情況的具體說明)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相關的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人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

  6. 經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下同)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研究開發費用會計核算及輔助核算賬情況的說明材料;

  7.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 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對涉密企業,須將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材料做脫密處理,確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業在網上成功提交后,應在網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與相關附件一并提交給各區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等有關管理部門。具體申報時間、收件地點在"上海科技網"上公告。

  (四)收件、受理及專家評審

  各區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等有關管理部門分別對各自區域內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核對電子文本和書面文本是否相一致,核查原件及復印件等,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掃描件與原件一致"印章,經審查確定材料完備、真實后,出具收件證明,同時將通過形式審查的書面材料匯總后報送認定辦公室。

  認定辦公室受理申請材料后,將企業的申請材料按技術領域分類,從專家庫中隨機選擇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其中技術專家不少于60%,至少有1名財務專家,并指定1名技術專家擔任專家組組長),并將電子材料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所選專家進行網上評價。

  每名技術專家單獨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專家評價表》(《工作指引》附件3),每名財務專家單獨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財務專家評價表》(《工作指引》附件4),專家組組長匯總各位專家分數,按分數平均值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組綜合評價表》(《工作指引》附件5),并按要求上傳給認定辦公室。

  (五)認定報備

  認定辦公室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查(可視情況對部分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指導小組審定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六)公示公告

  經認定報備的企業名單,在"上海科技網"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獲得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批復后,由認定辦公室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印章),認定時間以公示時間為準,并在"上海科技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企業名單;公示有異議的,須以書面形式實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由認定辦公室核實處理。

  第九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研究開發費用以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

  1. 具備獨立執業資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內無不良記錄。

  2. 承擔認定工作當年的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師人數占職工全年月平均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職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上。

  3. 相關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了解國家科技、經濟及產業政策,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有關要求。

  凡符合上述條件并為本市企業出具相關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應在提交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的同時報送中介機構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及符合條件承諾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在其資格有效期內應每年5月底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報送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工作指引》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企業累計兩年未按規定時限報送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由認定辦公室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上海科技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第十二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辦公室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辦公室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屬于對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除(五)款外)、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情況的企業,按《認定辦法》規定辦理;屬于對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五)款產生異議的,應以問題所屬年度和前兩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之比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五)款規定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名稱變更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認定辦公室報告,在"上海科技網"上提交《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表》(《工作指引》附件7),并將打印出的《高新技術企業名稱變更申請表》與相關證明材料報認定辦公室,由認定辦公室負責審核企業是否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

  企業僅發生名稱變更,不涉及重大變化,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由認定辦公室在"上海科技網"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認定辦公室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公示有異議的或有重大變化的(無論名稱變更與否),由認定辦公室按《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進行核實處理,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

  第十四條 外省、市、自治區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到本市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向認定辦公室提交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本市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完成遷入的相關證明材料,完成整體遷移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繼續有效,編號與有效期不變。由認定辦公室給企業出具證明材料,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外省、市、自治區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到本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由認定辦公室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辦公室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辦公室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十六條  認定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對提供專項審計或鑒證的中介機構的資質情況進行事后監督抽查,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以及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弄虛作假等情形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同時認定辦公室在"上海科技網"、"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和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8日起實施。原《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實施辦法》(滬科合〔2008〕第0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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